对政协云南省十二届一次会议第532号提案的答复
来源: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时间:2018-09-28 09:2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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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文件

云发改经贸复〔2018〕38号
尹文波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增加缅甸粮食产品进口配额的建议》的提案,已交我们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一、增加缅甸粮食进口对巩固中缅全面战略合作伙伴关系具有重要意义
与我国毗邻的缅甸、老挝、越南等国家,素有“亚洲粮仓”美誉,农业是其国家经济支柱产业,加大与缅甸在粮食农业领域的合作,对于构建“亲、诚、惠、容”的周边外交,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和独特作用。同时,从缅甸调运稻米、到我国西南各省,能有效缓解西南地区铁路等交通运输压力,对保障西南各省特别是云南省粮食安全具有重要作用。
二、关于增加对缅甸粮食产品进口配额的建议
根据《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03年4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2017年14号公告有关规定,粮食、棉花等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分配管理部门为国家发展改革委,省级发改部门作为国家发展改革委在各省市的授权机构负责受理属地范围内的企业申报及开具配额证等管理业务,省级发改部门仅负责受理企业申报并按公告要求进行初步筛选后上报国家,最终分配结果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确定并下达具体分配到企业的配额计划,省级发改部门并没有粮食进口关税配额指标分配权限。国家对非国营贸易配额申报企业并无企业性质限制,国有企业和私营企业有同等申报权。
为帮助我省企业获得国家粮食进口关税配额指标支持,省发展改革委多次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汇报衔接,反映我省企业诉求。据省发展改革委从国家发展改革委经济贸易司了解的情况:(一)粮食配额是全球配额,目前并没有国家与国家之间一对一的粮食配额,如果要增加从缅甸进口大米专项关税配额需从国家领导人层面签订有关协议。且外交战略中的粮食进口国家优先考虑以国营贸易配额执行,均是交由中粮集团执行;(二)由于我国粮食连年增产,目前,大米库存积压严重,在国内粮食库存高企的情况下,国家每年依旧给予云南数量较大的替代种植项下粮食进口关税配额指标,服务禁毒事业,建议我省企业用好替代项下粮食进口政策,加强与缅老的经贸合作。
三、关于在沿缅口岸实施简便、有效率的粮食产品通关方案的建议
目前,省商务厅会同有关部门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云南辐射中心建设的总要求,在挖掘沿边开放潜力、扩大边境贸易上,积极研究制定推动和扩大我省粮食边境贸易发展的有关措施办法,加强各部门的协同配合,强化对粮食市场的跟踪服务,为边境贸易发展营造良好氛围。同时,推动各边境口岸向特色化、专业化方向发展,通过设立粮食等专业市场,引导产品向市场汇聚,积极改善口岸公路铁路、物流及其他基础设施条件,推动边境贸易跨越式发展。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8年5月21日
联系人及电话:胡丽花 631139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