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政协云南省十二届三次会议第647号提案的答复
云发改价格复〔2020〕66号
来源: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时间:2020-09-30 10:17:13 【字体:


周常春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切实落实公共设施配套停车场、具有垄断经营性停车场(库、泊位)一定时间内停车免费的建议》的提案,已交我们研究办理,经征求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办意见,现答复如下:

一、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机动车保有量快速增长,停车设施总量不足、资源配置效率不高等问题日益显现,“停车难”和城市交通拥堵矛盾日渐加剧,制约了人居环境改善和城市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5〕2975号)的要求,2016年,原省物价局会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实施意见》(云价收费〔2016〕75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实施意见》明确规定了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政府定价范围、定价权限、定价行为;对科学推行差别化收费提出了指导意见,同时,对停车服务收费行为、特种车辆及短时停车优惠措施进行了规范(详见《实施意见》)。

二、根据《云南省定价目录》和《实施意见》的规定,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制定全省统一的管理规定,各州(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制定或指导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三、2019年,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9〕798号)要求,全面掌握云南省机动机停放服务收费情况,省发展改革委组织全省各地对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情况进行清理、规范。据收集的情况看,具有垄断经营性性质(实行政府定价或指导价管理)的停车设施,各地根据不同地区、不同区域、不同位置,结合价格杠杆对供需关系的调节作用,制定短时停车优惠措施。以昆明市规定的优惠措施为例:进入住宅小区停放场(地)30分钟内(含30分钟)免收停车服务费;进入其他停车设施(不包含路内临时停车泊位)临时停车15分钟内(含15分钟)免收停车服务费。路内临时停车泊位未给予短时停车优惠,且收费标准比其他停车场(库)高,是充分考虑了城市道路交通拥堵状况、供需缺口大、矛盾突出等实际情况,通过应用价格杠杆对供需关系的调节作用,对缓解城市交通拥堵,有效促进公共交通优先发展与公共道路资源利用,便利群众生活营造良好环境。

四、为推进云南省新型智慧城市建设,省财政厅会同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正在积极统筹推进建设全省“智慧停车”项目,目前该项目在丽江古城区进行试点,市民和游客可通过智慧停车管理平台“APP”进行停车位的查询、缴费、预约等出行服务。

五、《实施意见》明确规定停车设施经营者必须要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制度,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设置标价牌,标明停放服务收费定价形式、收费标准、计费办法、收费依据、投诉举报电话等,广泛接受社会监督。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日常价格监管及节假日等重点时段价格监管中均把停车收费作为重要内容。通过加强检查巡查、开展提醒告诫等多种形式引导督促停车设施经营者严格遵守各项价格法律法规。同时,要求全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做好涉及停车服务收费投诉举报的受理工作,依法查处停车设施经营者不执行政府定价或指导价、不按规定明码标价,以及误导、欺骗消费者的价格欺诈行为,及时回应群众关切。

下一步,省发展改革委将继续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加强和完善停车服务收费管理工作,积极配合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加大停车服务收费监管力度,切实维护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 

 

附件:1.云南省物价局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云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实施意见(云价收费〔2016〕75号)

 2.提案办理清单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0年8月3日

(联系人及电话:高俏梅 0871-63113262)

 

打印页面      |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