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坚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对大数据开发利用制定云南地方法规的建议》(第0608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近年来,在省委、省政府领导下,云南大胆探索实践,为促进云南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服务“数字云南”建设,推进数据资源共享开放和全面深度开发利用,加快数据要素市场培育,先后于2017年6月出台了《关于重点行业和领域大数据开放开发工作的指导意见》,提出建议和完善行业大数据整合共享、生产加工、数据确权、数据资产管理和共享开放有关办法,加快行业数据资源权益保障和数据流通有关制度建设;2017年12月《云南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实施细则》,为全省政务信息资源整合指明了方向,改变了我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无据可依”的历史,为打破政务系统“信息孤岛”和“数据烟囱”现象,全面提升省政务服务工作效率提供有效政策支撑;2021年2月《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实施意见》,提出要着力培育数据要素市场,推进政府数据开放共享,开放市场数据价值,加强数据规范和安全,满足数字经济发展对于数据要素开放的要求。
尽管云南出台了关于大数据发展应用的相关政策文件,但尚未有地方性法规。下一步,我们将积极采纳提案建议,一是积极推动制定数据开发利用相关地方法规。做好云南省数据开发利用前期准备,加强对云南数据开发利用现状调查,开展好调研、论证工作,广泛征集各州(市)政府、省直各部门和社会各界意见,为我省数据开发利用立法打好基础。二是加快推进政务服务平台建设。通过建设政务服务数据资源共享开放平台,依托省政务服务数据资源中心、国家数据共享平台,实现政务数据共享复用。开发上线政务数据开放应用平台,加快推动政务数据资源在互联网端向社会大众开放,提供政务服务数据共享利用的应用平台。三是推进政务服务数据开发利用制度制定。严格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在线政务服务的若干规定》(国令第716号)、《国务院关于印发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6〕51号)和《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数据共享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国办电政函﹝2019﹞253号)等文件精神,借鉴学习《贵州省政府数据共享开放条例》、《上海市政务数据资源共享管理办法》等省市已出台的法规制度。计划2021年内编制出台云南省数据共享开放管理办法,提高数据共享开放规范化水平,为推进云南数字经济发展和数据要素市场化提供制度保障。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1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