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展银发经济增进老年人福祉的意见》(国办发〔2024〕1号)精神,满足老年人日益增长的多样化、多层次需求,协同推进老龄事业、老龄产业健康可持续发展,促进银发经济规模化、标准化、集群化、品牌化发展,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工作目标
到2027年,老龄事业和产业协同高质量发展,银发经济制度框架基本建立,社会资本参与银发经济的积极性大幅提升,老年人产品用品不断丰富,产业链条不断延伸。
到2030年,应对人口老龄化工作体系运转高效,银发经济政策措施不断完善,多业态融合的养老服务不断发展,社会环境更加适老宜居。
二、健全助老服务体系
(一)扩大老年助餐服务。积极构建老年助餐服务网络。加强农村助餐服务,整合农村地区服务资源,灵活多样解决农村老年人助餐服务需求。支持餐饮企业提供老年餐食配送服务。支持具备条件的社区设置集中“配送点”,为送餐进小区和老年人就近取餐提供便利。省级财政根据老年幸福食堂建设实际情况,给予3万—20万元的一次性建设补助。各级政府根据自身财力情况可给予老年助餐服务机构一定的运营补助或综合性奖励补助,按规定对享受助餐服务的老年人给予补贴或发放助餐消费券。〔省民政厅牵头,省财政厅、省商务厅,各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以下均需各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不再列出〕
(二)完善社区居家助老服务。积极培育专业化社会服务机构,引导和鼓励社会组织、医疗机构、文化单位、家政物业服务公司等社会力量参与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兴办或运营老年人急需的助餐、助医、助浴、助洁、助急、助行、助购、助学、助乐、助聊“十助”服务项目。大力发展“家庭养老床位”,鼓励个人、家庭与养老机构签订“一对一”上门服务项目。推进完整社区建设,在街道、社区综合服务中心增加“综合为老服务”功能,发展社区嵌入式养老服务设施。(省民政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优化老年健康和养老照护服务。推动部分地区的医院转型为康复医院、护理院(中心、站)、安宁疗护机构。优化社区网格管理联动机制,将65岁及以上老年人作为家庭医生签约服务重点人群优先保障,对老年人健康开展监测评价。省级财政按规定支持各地落实经济困难老年人服务补贴。各州(市)、县(市、区)结合财力状况,对养老机构普通型床位和护理型床位实行差异化补助。实施基层中医康复能力提升项目,加强康复科(室)建设,提高基层康复服务能力。推进老年友善医疗机构建设,支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调整优化现有床位结构。健全完善医疗卫生机构和医护人员进村(社区)巡诊服务机制。鼓励有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为居家高龄失能失智老年人提供家庭病床、上门巡诊等居家医疗服务。(省卫生健康委、省民政厅、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丰富老年文体服务。完善覆盖省、市、县、乡、村五级老年教育服务体系。组织编制具有云南特色的老年大学教材,规范老年大学课程标准。深入实施“七彩云南全民健身工程”等项目,鼓励支持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个人以捐赠、赞助等多种方式,参与老年人身边的文化体育场地和设施建设。充分考虑老年人群健身需求,省级体彩公益金每年安排2000万元,用于老年人球类、棋牌、“15分钟健身圈”等活动场地建设;支持体育场馆错峰使用;支持开展适合老年人的体育赛事活动。因地制宜建设体育公园。(省教育厅、省体育局、省民政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广电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提升农村养老服务能力。将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工作纳入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发展农村养老服务的工作任务。加快农村区域养老服务中心和农村互助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积极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融合发展,为农村老年人提供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符合需求的关爱服务,满足农村老年人养老不离村的需求。探索“慈善+农村养老”新模式,鼓励支持慈善力量兴办公益性农村养老服务机构及服务设施。(省民政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农业农村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提升产品供给质量
(六)培育壮大经营主体。持续推动普惠养老城企联动,支持国有企业参与养老服务领域基础设施建设和网点布局。支持民营养老服务机构与公办养老服务机构开展多种类型的合作共建,探索推动综合实力较强的养老服务机构牵头组建养老服务联盟。持续开展“三进经营主体”活动,加强政企常态化沟通。培育连锁化、品牌化的新型养老服务企业,积极支持员工制企业发展。(省民政厅、省国资委、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打造行业品牌。围绕“七彩云南·养老福地”品牌定位,大力实施“招大引强”行动,谋划推出银发经济领域教学、生产、研发、管理、服务招商项目100个以上,将银发产业项目融入全省各类招商活动,招引国内外企业入滇兴业。探索组团联动模式,推进全省老龄产业向服务专业化、产业规模化、运营连锁化、发展集团化方向迈进,打造一批在银发产业领域具有一定影响力和竞争力的知名品牌。(省民政厅、省投资促进局、省商务厅、省文化和旅游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开展标准领航行动。在养老服务、文化和旅游、老年用品、适老化改造、智能技术应用等领域开展标准化试点,《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基本规范》、《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达标率持续保持100%。结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加强老年认证产品的监管。建立老年用品目录,搭建信息对接和应用平台,促进优质产品在社区、医疗机构和养老机构率先使用和推广。持续推广“游云南”APP长辈版运用,大力提供银发文旅产品。(省民政厅、省市场监管局、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商务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通信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拓宽消费供给渠道。鼓励企业设立老年人服务线上线下融合专柜和体验店。结合春节、中秋节、重阳节、“敬老月”等时节,以健康医药、生活照护产品、智能设备等为重点,组织商贸企业开展促消费活动,满足老年群体消费升级需求。加大适老化家电、家具、洗浴装置等家居产品促销换新,引导商家优化配送、安装、售后服务等流程。(省商务厅、省卫生健康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大力培育潜力产业
(十)强化老年用品创新。鼓励老年用品制造企业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装备,加快功能性老年服饰鞋帽、适老化康复辅具、智能穿戴设备、居家养老监护等智能养老设备研发、创新。鼓励企业联合高校、科研院所和医疗机构合作开发云南特色适老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配方食品。组织生产制造企业申报老年用品产品推广目录。鼓励高校、企业加大研发力度,推动助听器、矫形器、拐杖、假肢等传统功能代偿类康复辅助器具升级,发展智能轮椅、移位机、康复护理床等生活照护产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推动智慧健康养老发展。以建设“数字云南”为契机,积极推动建设完善云南养老服务大数据平台。鼓励企业申报智慧健康养老产品及服务推广目录。鼓励开展新一代信息技术以及移动终端、可穿戴设备、服务机器人等智能设备在居家、社区、机构等养老场景的集成应用技术攻关。(省民政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卫生健康委、省科技厅、省数据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发展特色抗衰老产业。发挥我省立体化气候、多民族聚居、灵长类动物模型资源等优势,大力开展皮肤衰老机理、人体老化模型及毛发健康等研究,探索开展基因技术、再生医学等新技术在抗衰老领域的应用研究。鼓励有意愿的企业加强抗衰老化妆品原料及产品的研发,持续提升生产工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科技厅、省卫生健康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推进适老化改造。将适老化改造纳入城市体检指标体系,推广老年人居家适老化改造项目和老年用品配置清单。鼓励通过政府补贴、引入社会资本、业主众筹等方式,在老年人、残疾人比例高的老旧小区、多层老旧住宅加装电梯和配备家庭智能安全监护设施。在城镇老旧小区改造中统筹推进社区适老化设施改造,因地制宜增加活动场地和健身设施。加快完善城市公共交通运输工具无障碍设备配置,鼓励和引导网约车企业、定制客运企业、农村客运企业等服务平台设置“无障碍出行”功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民政厅、省交通运输厅、省自然资源厅、省数据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丰富发展养老金融产品。支持金融机构依法合规发展养老金融业务,提供养老财务规划、资金管理等服务。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开发符合为老服务企业全生命周期需求的差异化金融产品,灵活提供循环贷款、年审制贷款、分期还本付息等多种贷款产品和服务。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开发提供包括医疗、康复、照护等多领域的综合性健康保险产品和服务。(省金融管理局、云南金融监管局、中国人民银行云南省分行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拓展旅居服务业态
(十五)积极开展试点示范。在全省范围内选取旅居养老产业发展有基础、文旅资源富集的西双版纳、普洱、大理、丽江、保山、德宏、昆明、曲靖、玉溪等州(市),以“旅居生活社区”为试点单元,在规划、投入机制、运营模式、产品和线路开发等方面开展试点。(省民政厅、省文化和旅游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六)丰富特色产品供给。通过转让使用权等方式盘活存量房产资源,支持用存量商办、公寓等物业改建养老服务设施。鼓励发展分时租赁、民宿经营、连锁经营等租售并举的混合模式。鼓励酒店开发长租包租、家庭度假等创新服务。积极培育森林康养、温泉养生、药食保健、民族民俗研学、世遗非遗体验等沉浸式旅游产品。支持有条件的医疗机构与企业合作,开发集医、疗、愈、养为一体的旅居健康管理服务产品。(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林草局、省卫生健康委、省国资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七)推动跨区域合作。着力打造跨区域“协同养老”旅居产业。深化沪滇合作、东西部协作、泛珠合作等机制,推动“互动式”异地养老服务发展,结对开展需求和供给精准对接。围绕跨地区、融民俗、显特色,鼓励养老社会组织、养老服务企业、周边关联企业等跨区域合作,共同打造旅居养老新业态。发挥区域合作组织、科研机构、社会团体以及行业协会联系政府、市场、企业作用,搭建区域间对接合作平台。(省民政厅、省投资促进局、省商务厅、省文化和旅游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强化要素保障
(十八)完善用地用房保障。在各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中统筹规划养老服务设施,将养老服务机构和设施用地纳入社区服务设施用地。支持各类主体利用存量低效用地和商业服务用地等开展养老服务。鼓励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以租赁、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支持政府以作价出资或者入股方式提供土地,与社会资本共同投资建设养老服务项目。(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林草局、省民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九)强化财政金融支持。积极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符合条件的新建养老服务设施搭载信息化管理系统和推广使用智能化人工替代设备。在不新增政府隐性债务、防范化解地方债务风险的前提下,通过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支持符合条件的银发经济产业项目。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在坚守职能定位、依法依规的前提下,加大对养老服务设施、银发经济产业项目建设的支持力度。(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金融管理局、云南金融监管局、中国人民银行云南省分行、云南证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大力培育技术人才。引导普通高校、职业院校等加大养老服务人才培养力度,探索调整旅居养老服务领域职业教育专业目录,加大老年照护等职业技能等级培训及考核,支持校企合作共建产教融合实训基地。探索建立资格认证制度,提升行业专业化、规范化水平。结合“云岭产业技术领军人才”培养工程、“兴滇英才支持计划”等,引入和自主培养一批高端养老专业人才。(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民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一)健全数据资源支撑。加快全省人口基础信息库建设,健全覆盖全人群、全生命周期的人口发展监测分析系统,开展人口变动情况及趋势影响系统评估和养老产业统计监测及分析,在确保信息安全和隐私保护前提下,通过发布年度报告、白皮书等形式,公开养老有关数据。(省数据局、省民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二)打击涉老违法行为。开展老年人产品和服务消费领域侵权行为专项整治,严厉打击面向老年人制售假冒伪劣商品、欺诈销售等违法行为。持续加强养老服务领域非法集资排查整治,对涉嫌非法集资的行为及时调查核实、发布风险提示并依法稳妥处置。广泛开展老年人识骗防骗宣传教育活动,提升老年人抵御欺诈销售意识。(省公安厅、省市场监管局、省金融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各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将发展银发经济增进老年人福祉工作列入政府惠民实事清单,明确发展目标和主要任务,推动工作落实落细。省直有关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要加强对本意见落实情况的跟踪督促,重大事项及时向省人民政府请示报告。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4年7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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