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云南胜威华庆新材料有限公司5万吨/年纳米氧化钛粉体新材料项目节能报告的审查意见
云发改资环〔2024〕935号
来源: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处          发布时间:2024-11-20 17:37:51 【字体:

昆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昆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对云南胜威华庆新材料有限公司5万吨/年纳米氧化钛粉体新材料项目进行节能审查的请示》(昆发改资环〔2024〕410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23年第2号)、《云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云发改资环规〔2024〕2号)有关要求,省发展改革委委托云南省节能监察中心组织有关专家对该项目(项目代码:2312-530128-04-01-714677)节能报告进行了评审,对项目能源消费情况、能效水平、用能工艺及节能管理措施等提出如下意见:

一、原则同意该项目节能报告。

二、项目建设内容和规模:建设5万吨/年纳米氧化钛新材料生产线,原料及产品库房,35kV变电站及相关配套设施。

项目建成后年综合能耗17827.4吨标准煤(当量值)、22597.31吨标准煤(等价值)。项目纳米氧化钛单位产品综合能耗为292千克标准煤/吨,纳米氧化钛(包膜)单位产品综合能耗454千克标准煤/吨,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1.157吨标准煤/万元。

三、项目建设单位在落实节能报告各项措施基础上,要严格落实项目评审意见中所提出的相关要求和意见建议。

(一)要进一步优化用能工艺,选用高效节能设备,切实加强节能管理。

(二)要根据《能源管理体系要求及使用指南》(GB/T 23331),健全完善能源监督管理体系,按《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 17167)等标准规范,严格配备能源计量器具,建立三级能源计量管理体系,并建成企业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实现与省级平台的数据对接。

(三)要严格按照项目节能报告中提出的节能措施进行建设,项目建设完成后,及时提出节能验收申请,若未落实节能审查意见,不予通过验收。

(四)其他要求按项目评审意见落实。

四、如项目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建设规模、能效水平等发生重大变动的,或年实际综合能源消费量超过节能审查批复水平10%及以上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向原节能审查机关提出变更申请。

五、请昆明市发展改革委严格依据本审查意见和项目节能报告,对项目设计、施工、竣工验收以及运营管理进行有效监督检查,及时报告本审查意见落实情况和项目有关重大事项,并依据《节能监察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6年第33号),对项目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开展节能监察。

六、请昆明市发展改革委接文后,进一步加强用能管理,强化节能目标责任落实,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确保本地区能耗双控目标任务完成。

七、本审查意见自印发之日起2年内有效,项目逾期未开工建设或建成时间超过节能变更报告中预计建成时间2年以上,应重新进行节能审查。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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