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信情况 | |||||
| 写信者 | 网** | ||||
| 写信时间 | 2026-06-05 01:27:00 | ||||
| 来信内容 | 针对应招标但未招标,却先施工建设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请问,对于该违法行为的执法主体是参照《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云南省公共资源交易目录(2025版)的通知》中的行业监管部门来行使处罚权,还是按照《云南省招标投标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执行?如果是参照《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云南省公共资源交易目录(2025版)的通知》中的行业监管部门来行使处罚权,可有具体的文件说明? | ||||
| 回复情况 | |||||
| 回复内容 | 网友: 您好! 您在省发展改革委领导信箱留言已收悉,现回复如下: 您提出的“应招标未招标先施工建设的违法行为”若属于《云南省招标投标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应当招标未招标的”行为,应当按照《条例》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责令招标人重新进行招标。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云南省公共资源交易目录(2025版)的通知》中的行政监督部门是明确此类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监督管理的责任主体,不是明确行政处罚权。 感谢您对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6年6月1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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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复时间 | 2026-06-10 09:27:00 | 回复单位 |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
| 公开情况 | 用户公开 | 办结状态 | 已办结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