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云南省十二届人大五次会议第0629号建议的答复
来源: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时间:2017-10-16 15:08:00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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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文件
 
云发改扶贫复〔2017〕0106号          C
 

对云南省十二届人大五次会议
第0629号建议的答复
 
那洪奇代表:
您在云南省十二届人大五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帮助协调解决镇沅县易地扶贫搬迁三年行动计划中的困难问题的建议》(第0629号)建议已交由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扶贫办共同办理,经认真研究,现提出以下答复意见:
一、关于资金统筹使用的问题
易地扶贫搬迁的资金是多渠道筹措,实行严格分类管理。搬迁资金来源主要包括中央预算内投资、地方政府债务资金、专项建设基金和低成本长期贷款等几类。按照规定,资金来源不同,其使用方向和管理要求都不一样。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和同步搬迁人口的资金安排、使用,应当严格实行分类管理,实行“专款专用、物理隔离、封闭运行”。上述四类资金,只能用于纳入国家规划的65万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不能用于同步搬迁户建房补助或借款,更不能挪作他用;中央预算内补助资金只能用于易地扶贫建档立卡搬迁户建房。所以,易地扶贫搬迁资金使用不能由省级统筹,“切块”下达各县,统一使用。
二、关于就地就近安置的问题
易地扶贫搬迁针对的是“一方水土养不了一方人”的6类区域。6类区域有一个本质特征,就是难以通过就地扶持实现脱贫,或者就地扶持脱贫的成本较高,需要从原迁出地迁出并妥善进行安置,改变其生存、脱贫、发展的空间。换句话说,只有挪出“穷窝”,才能彻底改变生产生活条件,为稳定脱贫提供基础。因此,原址拆除重建、村头搬村尾、迁入地和迁出地距离过近等“搬迁”,不符合易地扶贫搬迁政策。
三、关于人均25平方米的建房面积标准的问题
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务院扶贫办、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等五部门联合印发《“十三五”时期易地扶贫搬迁工作方案》中,确定“中央补助的建档立卡贫困户人均住房建设面积不超过25平方米”的标准。这个标准是政策红线,不能突破。易地扶贫搬迁是脱贫的搬迁,其住房建设的首要目标是保障搬迁对象住房安全和基本需要。建档立卡户人均住房建设面积不能超过25平方米,既是“保障基本”的强制性标准,也是最高限制标准,必须严格执行这一标准。
为减轻困难群众建房经济负担,避免出现因建房致贫返贫和新的举债情况。易地扶贫搬迁的房建要求是:严格执行易地扶贫搬迁住房面积政策要求,建档立卡搬迁人口人均住房面积不得超过25平方米,根据家庭实际人口,按照50、75、100、125、150平方米等户型进行设计和建设,最大户型面积不超过150平方米(即6人及以上户),其中单人单户和2人户安置住房采取集中建设公寓、与养老院共建等方式解决。为改善农村的生产生活习惯,新居民要按“人畜分离、厨卫入户”要求同步设计和施工,避免因农户条件改善,而无配套设施。
同步搬迁户住房面积标准,可根据居民生产生活习惯,结合地方财力和农户自筹能力自行确定,但要坚决防止盲目扩大住房面积,其中,整合使用农村危房改造与抗震安居工程资金的同步搬迁户,严格执行农村危房改造政策。
当前,确实存在部分搬迁群众扩大住房面积的愿望比较强烈的情况。各地在安置点规划设计和建设时,在不突破国家建设标准的前提下,可以为搬迁对象今后改善住房预留空间,例如,对于按照一户一宅方式安置的,可以采取预留续建空间、打一建二、打二建三等方式,由搬迁对象今后根据自身经济条件和能力决定是否扩建。
感谢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希望今后继续关心支持我们的工作!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7年6月20日
 
 
 
 
 
 
 
 
 
 
 
 
 
 
 
 
 
联系人及电话:韩俊飞 0871—63113970
抄送:省人大常委会选联委(代表处)、省政府办公厅(议案处)。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         2017621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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