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云南省十三届人大一次会议第0150号建议的答复
来源: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时间:2018-09-30 09:23:00 【字体: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文件
 
云发改物价复〔2018〕0038号
 
马关燕等2名代表:
你们提出的关于《解决城区公共区域如医院、学校、公园等地停车难、拥堵等问题》的建议,已交我们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一、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5〕2975号),云南省物价局会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于2016年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实施意见》(云价收费〔2016〕75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明确以下停车设施停车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
1.机场、车站、港口、码头、旅游景区、医院、学校配套建设的停车设施;
2.城市规划区内经批准的城市道路临时停车泊位;
3.城市公共交通换乘枢纽停车设施;
4.政府财政性资金、城市建设投资(交通投资)公司投资建设的停车设施;
5.住宅小区公共区域不具备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停车服务企业协商议价条件的停车设施。
各州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制定或指导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政府定价范围外的停车设施服务收费一律实行市场调节价。
二、《实施意见》同时规范了收费减免措施,国家机关对外开放的附设停车设施,在国家规定的工作时间内,对外来办事人员不得收取停车服务费;非办事人员和非工作时间,停车服务收费标准按当地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三、感谢对价格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我们将适时督促和指导各州、市加强对停车服务收费标准的研究。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8年5月10日
 
联系人及电话:高俏梅    63113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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