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云南省十三届人大一次会议第0528号建议的答复
来源: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时间:2018-09-30 09:24:00 【字体: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文件
 
云发改物价复〔2018〕0023号
 
李悦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取消医院就诊车辆停车收费》的建议,已交我们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一、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5〕2975号),云南省物价局会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于2016年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实施意见》(云价收费〔2016〕75号),明确以下停车设施停车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
1.机场、车站、港口、码头、旅游景区、医院、学校配套建设的停车设施;
2.城市规划区内经批准的城市道路临时停车泊位;
3.城市公共交通换乘枢纽停车设施;
4.政府财政性资金、城市建设投资(交通投资)公司投资建设的停车设施;
5.住宅小区公共区域不具备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停车服务企业协商议价条件的停车设施。
二、各州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制定或指导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政府定价范围外的停车设施服务收费一律实行市场调节价。
三、制定或调整纳入政府定价范围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时,需开展成本监审,通过召开座谈会或认证会、听证会等方式征求社会意见。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8年5月11日
 
 
联系人及电话:高俏梅    63113262
 
打印页面      |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