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政协云南省十二届一次会议第726号提案的答复
来源: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时间:2018-09-28 08:57:00 【字体: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文件
 
云发改易地复〔2018〕75号
 
 
 
温仕红等5名委员:
你们提出的关于《关于提高易地扶贫同步搬迁户补助和加大基础设施建设投入的建议》的提案,已交我们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提高同步搬迁户建房补助和基础设施补助的建议。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易地扶贫搬迁工作整改方案的通知》(云政办发〔2017〕31号)明晰“同步搬迁户建房补助政策。同步搬迁户户均补助不低于1.5万元、借款不超过6万元政策不变。县、市、区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对同步搬迁人口拆除旧房进行适当奖励,奖励标准由各地自行确定,奖励资金由各地自行筹措。”
二、关于“鉴于县乡财政困难,建议允许县级从省级补助资金中提取20%统筹用于项目前期工作”的建议。《关于印发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7〕8号),以及《关于印发云南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云财农〔2017〕213号)明确要求“各县(市、区)可根据扶贫资金项目管理工作需要,从安排到县的省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中。按照最高不超过1%的比例据实列支项目管理费,不足部分由各地财政解决。”目前,省级已承担了易地扶贫搬迁资金的偿还责任,项目前期工作经费和征地费,建议根据《云南省易地扶贫搬迁工作整改方案》(云政办发〔2017〕38号)明确“土地整治、生态修复、安置区建设用地征地费用、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由地方政府自筹及整合其他资金解决。”的规定,由各地自筹解决,各地按照中央及省级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三、关于“省级层面统筹整合各类政策资金,按建房补助和基础设施补助分类,一次性下达拨付”的建议。根据《关于调整建档立卡搬迁人口易地扶贫搬迁资金政策的通知》(云发改扶贫〔2018〕422号)明确“统筹使用易地扶贫搬迁资金。在确保中央预算内投资用于建档立卡搬迁人口住房建设补助、建档立卡搬迁人口住房建设奖补资金不超过面积控制标准的实际建房成本、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完善的前提下,县(市、区)人民政府可根据安置房建设成本、守边固边等因素,优化调整人均建房补助标准,统筹使用易地扶贫搬迁资金,但具体补助标准制定权限不得下放。鼓励各地整合涉农资金投入安置点后续产业发展。”省财政厅草拟了《关于推进财政涉农资金省级源头整合支持贫困县脱贫攻坚的指导意见》,目前已上报省政府。
感谢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希望今后继续关心支持我们的工作!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8年6月4日
 
 
 
(联系人及电话:王娟  0871—652374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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