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政协云南省十二届二次会议第039号提案的答复
来源: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时间:2019-07-18 00:00:00 【字体: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文件

 

云发改物价复〔2019〕82号 

 

 

 

杨慕蓉委员:

    杨慕蓉委员提出的《关于请求对澜沧江临沧片区水资源综合开发利用工程给予相关政策和资金支持的建议》提案收悉,结合省发展改革委职能职责,经面商研究,现对提案中提水电费过高提出以下办理意见: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文件精神,2015年以来,按照“管住中间、放开两头”的总体思路,我省积极推进电力体制改革,率先出台输配电价政策,并逐步放开了公益性以外的上网电价和参与市场化交易的销售电价,参与市场化交易的上网电价由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通过协商或市场竞价方式形成,政府不得再制定上网电价。将抽水电量按厂用电核算,纳入电价成本,电力用户购电难以认可。同时,《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4号)明确规定,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违法干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的价格水平。

为降低用电成本,2018年,我省一般工商业目录销售电价平均每千瓦时累计降低6.75分,降幅达10%,降低后的一般工商业平均电价为0.601元/千瓦时。2019年,为贯彻落实《政府工作报告》关于一般工商业平均电价再降低10%的要求,按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的统一安排部署,我省两次下发文件,下调了一般工商业电价,每千瓦时累计降低了0.133元,降价幅度达21.89%。第一批措施降低4.6分,自2019年4月1日起执行;第二批措施降低8.7分,将于2019年7月1日起执行。因此,抽水用电成本也将随一般工商业用电价格的降低而降低,并通过充分利用低谷时段提水用电(低谷时段用电可在平时段电价基础上降低50%),进一步降低用电成本。同时,建议下一步根据实际提水成本的情况,合理制定供水价格,以疏导工程运行成本较高的矛盾。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9年7月1日

 

 

联系人及电话:谢欢  631138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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