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发改物价复〔2019〕52号
郭亚钢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将经营性公墓价格纳入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建议,已交我们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一、根据《云南省定价目录》(2018年版)和《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云南省民政厅关于殡葬服务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云发改物价〔2014〕1774号)的规定,公墓价格管理:一是农村公益性公墓,建墓穴的材料及人工劳务和维护费用可适当向丧属收取,具体标准由公墓管理单位与村民委员会和村民协商确定,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民政、价格部门给予协调和指导。二是经营性公墓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公墓经营单位自主制定。
二、根据云南省委办公厅 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充分发挥党员干部带头作用大力推进殡葬改革的实施意见》(云办发〔2014〕36号)要求“严格控制经营性公墓数量,每个县(市、区)原则上只允许建1个经营性公墓”。为最大限度的保护土地、林地等自然资源,省民政厅作为经营性公墓主管部门,坚持每个县区原则上只批准建设1个经营性公墓。目前,全省经营性公墓有76个,基本覆盖了大部分县(市、区)。针对1个县(市、区)只允许建1个经营性公墓,且实行市场化运作所带来的墓位价格虚高问题,省民政厅采取了引导和鼓励相邻县份之间互设经营性公墓销售点的做法,以期形成区域间的相互竞争,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墓价偏高问题。同时,鼓励经营者开发价格较低、节约土地资源的树葬、草坪葬、骨灰寄存等生态葬和惠民殡葬墓位(格位)方式,满足困难群体的安葬需求。在部分地区还建立了惠民和节地生态葬奖补措施。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以中央的和地方的定价目录为依据。地方定价目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中央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制定,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报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审定后公布。
四、从民政部公布的《殡葬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的有关条款看,下一步,经营性公墓的墓位用地费和维护管理费将实行政府指导价,改变现行的经营性公墓定价方式,将具备法律法规方面的依据和支撑。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正式颁发后,省发展和改革委将会同省民政厅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研究改变现行的殡葬服务收费(价格)管理方式。目前,我们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基本殡葬服务收费管理,继续加大经营性公墓管理力度,推动构建以公益性为主体,营利性为补充,通过提高节地生态和惠民安葬比例,满足城市困难群体的基本安葬需求。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9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