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世荣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减轻学校电费负担过重的建议》的提案,已交我们办理,经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根据《中央定价目录》管理规定,省及省以上电网电价管理权限在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云南省发展改革委《转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部关于学校水电气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云发改价格〔2007〕1479号)和《云南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销售电价分类结构有关问题文件的通知》(云价价格〔2013〕72号)规定,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电应执行居民生活类用电价格。根据《云南省物价局关于我省实施居民阶梯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云价价格〔2012〕92号),目前云南省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电所有电量统一执行每千瓦时0.51元的居民合表电价。因此,将学校类用电价格在现行居民生活用电价格基础上享受一定比例优惠与国家政策不符。
二、进一步降低学校类用电价格不具备条件。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电属于优先保障电量,为保障供电和用电价格的稳定,一直以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学校用电均按照用电价格水平相对较低的居民生活用电价格执行。但居民用电电压等级最低,用电量少、输配成本高,理论电价水平是最高的,较低的电价水平是由于工商业用电承担了大量的交叉补贴才得以实现。近年来,云南省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中关于“管住中间,放开两头”的精神,积极推进电力市场化交易,其中,95%大工业电量通过市场化交易形成用电价格。一般工商业电价经历2018-2019年6次降价后,与大工业电价水平形成“倒挂”。按现行电价水平没有更多的交叉补贴来源。因此,若要进一步降低居民生活用电价格要提高工商业企业承担的交叉补贴,势必推高工商业电价水平,与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一般工商业电价只降不升的要求不符,进一步降低执行居民生活用电价格的学校类用电价格不具备操作空间。
三、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规范优先发电优先购电计划管理的通知》(发改运行〔2019〕144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全面放开经营性电力用户发用电计划的通知》(发改运行〔2019〕1105号)等文件精神,要进一步落实规范优先发电、优先购电管理有关要求,切实做好公益性用电的保障工作,对农业、居民生活及党政机关、学校、医院、公共交通、金融、通信、邮政、供水、供气等重要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等用户安排优先购电。原则上,除优先购电之外的其他经营性性电力用户均全部参与市场,但学校类公益性行业用户暂不具备参与市场化交易的条件。下一步,省能源局将按照国家政策文件精神,进一步做好发用电计划放开和优先电力用户保障供电工作,在政策条件允许时我们将支持学校等公益性行业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0年8月7日
(联系人及电话:谢欢 631138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