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信情况 | |||||
| 写信者 | 网** | ||||
| 写信时间 | 2025-12-02 14:47:00 | ||||
| 来信内容 | 我公司是一家云南省注册的电力施工企业,2025年年初,以EPC总承包的方式承建了云南省内一个集中共享新型储能项目。该项目符合《云南省新型储能发展实施方案(2024—2025年)》《关于进一步推进新型共享储能发展的通知》等文件的相关规定,且该项目在《云南省2025年集中共享新型储能项目增补清单》范围内。请问,我公司作为电力建设施工总承包单位,参与该项目的施工建设,是否符合《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2025年本)》中的鼓励类产业?若符合,具体是符合哪一项鼓励类产业? | ||||
| 回复情况 | |||||
| 回复内容 | 网友: 您好! 您在省发展改革委领导信箱留言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延续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23号)、《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确认西部大开发企业主营业务属于国家鼓励类产业项目有关工作的通知》(云发改地区函〔2020〕257号)规定,对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2025年本)》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60%以上的设在西部地区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目前,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分别按两种具体情况办理,一是能准确判定主营业务属于国家鼓励类产业项目的,由税务部门按政策规定进行办理。二是不能准确判定企业主营业务是否属于国家鼓励类产业项目的,由县(市、区)税务部门致函同级发展改革部门提请确认,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初审合格后,报州(市)发展改革部门审核确认。各州(市)发展改革部门出具的确认意见,作为企业和税务部门办理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依据之一,由税务部门结合企业鼓励类产业收入占总收入的比例等其他材料,最终确定企业是否符合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 有鉴于此,请您向企业注册地县(市、区)税务部门、发展改革部门和州(市)发展改革部门等具体办理机关咨询办理。贵公司主营业务是否属于西部大开发鼓励类产业,以州(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进一步详细研究后的回复意见为准。贵公司最终是否符合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以税务部门意见为准。 感谢您对云南省发展改革工作的关心与支持!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5年12月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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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复时间 | 2025-12-04 08:30:00 | 回复单位 |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
| 公开情况 | 用户公开 | 办结状态 | 已办结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