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信情况 | |||||
| 写信者 | 网** | ||||
| 写信时间 | 2025-12-07 22:50:00 | ||||
| 来信内容 | 尊敬的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指南(试行,2022年版)》(长江办〔2022〕7号)第八条规定:禁止在长江干支流、重要湖泊岸线一公里范围内新建、扩建化工园区和化工项目。禁止在长江干流岸线三公里范围内和重要支流岸线一公里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尾矿库、冶炼渣库和磷石膏库,以提升安全、生态环境保护水平为目的的改建除外。云南省在《云南省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指南实施细则(试行,2022年版)》第十条规定:禁止在金沙江、长江一级支流岸线边界一公里范围内新建、扩建化工园区和化工项目。新建化工园区充分留足与周边城镇未来扩张发展的安全距离,立足于生态工业园区建设方向,推广绿色化学和绿色化工发展模式。化工园区设立及园区产业发展规划由省级业务主管部门牵头组织专家论证后审定。请问,在进行有关项目审批时云南省是依据哪个文件执行?期待贵委在百忙之中给予指导与回复,祝工作顺利,谢谢! | ||||
| 回复情况 | |||||
| 回复内容 | 网友: 您好! 您在省发展改革委领导信箱留言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禁止在长江干支流岸线一公里范围内新建、扩建化工园区和化工项目。 《云南省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指南实施细则(试行,2022年版)》第十五条规定:本实施细则涉及事项,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文件有更加严格规定的从其规定。 有鉴于此,判断有关项目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均以《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为根本遵循和核心依据。 感谢您对云南省发展改革工作的关心与支持!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5年12月10日 |
||||
| 回复时间 | 2025-12-10 09:28:00 | 回复单位 |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
| 公开情况 | 用户公开 | 办结状态 | 已办结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