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信情况 | |||||
| 写信者 | 网** | ||||
| 写信时间 | 2025-12-11 07:11:00 | ||||
| 来信内容 | 您好,我是银行工作人员,请问各州(市)审批制的项目,若总投资减少30%、资金构成内容发生变化,是否需要重新履行审批手续?可以由有权部门对变化进行确认说明吗?如果可以,需要哪个层级批准或说明呢? | ||||
| 回复情况 | |||||
| 回复内容 | 网友: 您好! 您在省发展改革委领导信箱留言已收悉,现就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按照《政府投资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批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实施;拟变更建设地点或者拟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的,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报原审批部门审批。政府投资项目总投资减少30%属于较大变更,应重新履行审批手续。 感谢您对云南省发展改革工作的关心与支持!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5年12月1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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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复时间 | 2025-12-16 09:42:00 | 回复单位 |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
| 公开情况 | 用户公开 | 办结状态 | 已办结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