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卫生健康委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价格形成机制支持普惠托育服务体系建设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现将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及过程
2024年10月,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国家卫生健康委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价格形成机制、支持普惠托育服务体系建设的通知》(发改价格〔2024〕1477号),明确托育服务机构收费实行分类管理,并要求各地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结合实际制定本地普惠托育服务机构收费具体政策。
为进一步加强托育服务收费管理,支持扩大普惠托育服务供给,有效减轻人民群众托育负担,促进托育服务事业健康有序发展,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卫生健康委借鉴其他省份经验,经摸底调研、征求意见、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核、公平竞争审查、宏观政策取向一致性评估,并报省人民政府同意后印发《通知》。
二、主要内容
《通知》主要包括4部分内容:
一是明确普惠托育服务机构范围。具体包括各类公办托育服务机构,接受场地费用减免、建设运营补贴等政府支持的社会办普惠托育服务机构,有条件的公办幼儿园、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开设的提供普惠托育服务的托班。
二是明确托育服务机构收费项目和分类收费管理方式。在国家文件的基础上,结合我省实际,明确托育服务机构基本服务费包括保育费和住宿费,其他服务费包括伙食费、延时托管服务费、体检费、被褥费、外出活动费、材料费6项。明确公办托育服务机构和社会办普惠托育服务机构基本服务费由州(市)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其他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开设的托班收费参照当地幼儿园现行收费管理权限和管理方式进行管理;其他类型托育服务机构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三是加强托育服务收费管理。细化收费标准制定原则,明确建立收费目录清单制度,严格规范收费行为,明确托育服务机构成本核算、收费方式、服务合同或协议、调整具体收费标准实施方式、收费行为监管等有关内容。
四是强化组织实施。明确行业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的具体工作责任,细化托育服务机构用水用电用气用热价格支持政策及经济困难家庭托育扶持政策,加强收费政策监测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