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生态保护补偿条例〉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来源:农村经济处          发布时间:2025-12-31 14:19:40 【字体:

一、起草背景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将建立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作为建设生态文明的重要举措。2024年6月,国务院颁布施行《生态保护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确立了生态保护补偿基本制度规则,明确财政纵向补偿、地区间横向补偿、市场机制补偿等激励性制度安排。

为深入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争当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推动《条例》在云南落实落地,省人民政府2025年5月将《云南省〈生态保护补偿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纳入《云南省人民政府2025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

省发展改革委认真落实省政府工作要求,按照“结构对齐国家条例、内容覆盖国家要求、操作符合地方实际”的原则,研究起草《实施细则》,旨在探索多元化、市场化生态保护补偿路径,拓宽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渠道,建成与云南生态地位相适应的生态保护补偿制度体系。

二、目的意义

《实施细则》是云南立足自身生态地位和责任,推动绿色发展、促进共同富裕的重要制度创新,将各地在生态保护补偿方面的实践经验制度化、规范化,为云南省深化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提供有力制度支撑,对加快云南经济社会全面绿色转型具有深远意义。

一是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出台《实施细则》,建立完善的生态系统保护长效投入制度体系,有利于让生态保护主体吃下定心丸,全力保护青山绿水,也有利于提高各方面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认识自觉和行动自觉,不断地、持之以恒地、毫不放松地推进生态保护补偿工作。

二是衔接顶层设计,细化地方权责。《实施细则》承接国家《条例》,明确省内各方权利义务。通过明确补偿范围、标准、方式、程序和各方主体责任,将《条例》中的原则性规定转化为云南可执行、可操作的细则,解决“谁来补、补给谁、补多少”等实际问题,为全省生态保护补偿提供了稳定的制度预期和坚实的法治保障。

三是固化成功经验,提升制度效能。《实施细则》将云南实践经验成果制度化,以补偿为纽带、以激励为手段,坚持生态富民、生态利民、生态为民,搭建起生态受益者和保护者之间的利益分享机制,让当地老百姓保护生态有益可得,激发全社会呵护生态环境的内生动力,将保护生态环境转化为全体人民的共同行动。

四是服务战略定位,筑牢生态安全屏障。《实施细则》的制定本身是深化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改革的关键任务,旨在建成与云南生态地位相适应的完备制度体系,为云南建设“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和筑牢“西南生态安全屏障”提供制度支撑。

五是驱动多元创新,拓宽转化路径。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市场化、多元化补偿,探索生态产品价值实现。为碳排放权、排污权、水权交易,林业碳汇开发,“资金补偿+产业链共建”等创新模式提供稳定的制度预期和操作框架。

三、主要内容

《实施细则》共6章30条,涵盖总则、财政纵向补偿、地区间横向补偿、市场机制补偿、保障与监督管理、附则。

总则包括起草目的依据、基本定义、适用范围、部门职责等内容。财政纵向补偿包括补偿范围、要素补偿、重要生态区域补偿、提高分类补偿成效、严格补偿制度等内容。地区间横向补偿包括补偿目标,江河流域、高原湖泊、重大引调水工程、大型水电站横向补偿等内容。市场机制补偿包括生态产品价值实现、环境权益交易,自然保护地、干热河谷生态带、石漠化区域生态修复、矿山生态修复、国有林场市场化补偿等内容。保障与监督管理包括补偿资金管理、生态成效监测评估、统计与标准、绩效管理、信息公开与监督、责任追究等内容。附则明确了解释权及生效日期。

四、主要特点

(一)体现云南实践

在江河流域、高原湖泊、自然保护地等领域,提出了专门的横向或市场化补偿条款,将各地在生态保护补偿方面的实践经验制度化、规范化,充分体现云南省推进“两山”转化路径探索实践成果,提供了处理好生态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关系、促进人类可持续发展的云南方案。

(二)注重激励引导

在自然保护地、干热河谷生态带、石漠化区域、矿山生态修复、国有林场等领域探索市场机制补偿,提出了特许经营、收益权证、产业融合、土地政策激励等可操作的市场化补偿模式。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发展特色产业,提供优质生态产品,实现生态效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的有机统一。

(三)促进合作共治

在江河流域、高原湖泊、重大引调水工程、大型水电站等领域健全横向补偿机制,突出保护优先、绿色发展,体现保护者受益、使用者付费,推动上下游、左右岸,受益区与保护区之间建立“成本共担、效益共享、合作共治”的治理新格局。

 

相关文件: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生态保护补偿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

相关解读:一图读懂《云南省〈生态保护补偿条例〉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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