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信情况
写信者 网**
写信时间 2026-05-09 16:32:00
来信内容 您好!我司在进行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申请过程中,对《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2025年本)》中云南省相关条款的适用性存在疑问,《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2025年本)》云南省政策第7条提到“饲草料生产,水溶性肥料、微量元素肥料、微生物肥料等新型肥料开发及生产”。请问,该条款中“饲草料生产”是否包含猪配合饲料、浓缩饲料等生产?
回复情况
回复内容

网友:

您好!

您在省发展改革委领导信箱留言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延续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23号)、《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确认西部大开发企业主营业务属于国家鼓励类产业项目有关工作的通知》(云发改地区函〔2020〕257号)规定,对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2025年本)》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60%以上的设在西部地区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目前,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分别按两种具体情况办理:一是能准确判定主营业务属于国家鼓励类产业项目的,由税务部门按政策规定进行办理。二是不能准确判定企业主营业务是否属于国家鼓励类产业项目的,由县(市、区)税务部门致函同级发展改革部门提请确认,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初审合格后,报州(市)发展改革部门审核确认。各州(市)发展改革部门出具的确认意见,作为企业和税务部门办理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依据之一,由税务部门结合企业鼓励类产业收入占总收入的比例等其他材料,最终确定企业是否符合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

经与省农业农村厅共同研究,如贵公司在领导信箱留言信息属实,贵公司可以参照《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2025年本)》云南省部分第7条内容进行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申请。请您向企业注册地县(市、区)税务部门、发展改革部门等具体办理机关咨询办理。

感谢您对云南省发展改革工作的关心与支持!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6年5月13日

回复时间 2026-05-13 16:58:00 回复单位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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