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信情况
写信者 网**
写信时间 2026-07-09 10:05:00
来信内容 请问,云南省省内公开招标公路工程项目评标专家全部从省级评标专家库中抽取是否合规?评标委员会是否须由招标人代表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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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

您好!

您在省发展改革委领导信箱留言已收悉,现回复如下:

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省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组建综合评标专家库”;第四十六条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从评标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以随机抽取方式确定”。《云南省招标投标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全省统一综合评标专家库在县级以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设立抽取评标专家的网络终端”。《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云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云发改交易监管规〔2025〕2号)第四条:“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由省人民政府按照国家统一的评标专家专业分类标准和评标专家库共享技术标准依法组建。省直各部门(单位)和各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不得另行设立综合评标专家库”。按照上述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从全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内以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

二、《云南省招标投标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招标人的评标代表不得超过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一,其他成员从评标专家库中随机确定”。第二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一)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二)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因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未满三年的人员。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向招标人提出回避。(一)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二)与投标人有其他利害关系的人员。招标人发现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前两款规定情形的,应当予以更换”。《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印发〈招标人主体责任履行指引〉的通知》(发改法规〔2025〕1358号)第二十三条:“招标人要选派熟悉项目情况、掌握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能够熟练运用电子评标工具的人员作为招标人代表,参与资格预审和评标工作。与投标人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选派为招标人代表。”

综合上述规定,对于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评标活动,评标委员会成员通常由招标人代表和相关专家组成。关于“评标委员会组成是否须由招标人代表参加的问题”,在现有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层面,并未限定评标委员会中的招标人代表是否进入评标委员会,为此,招标人是否选派招标人代表作为评标委员会是招标人的权利,选派的代表需满足法律法规及《招标人主体责任履行指引》的相关要求。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与支持!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6年7月13日

回复时间 2026-07-13 11:17:00 回复单位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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